关于送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东丽】劳监罚告字【2024】第1-2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申请听证告知书》(【津东丽】劳监罚听告字【2024】第1-2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16 17:48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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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娇:

关于我单位查处你任职法定代表人公司涉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东丽]劳监罚告字[2024]第1-2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申请听证告知书》([津东丽]劳监罚听告字[2024]第1-2号)内容详见附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东丽]劳监罚告字[2024]第1-2号)  

2.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申请听证告知书》([津东丽]劳监罚听告字[2024]第1-2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6日        

附件1: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处罚告知书

[津东丽]劳监罚告字[2024]第1-2号

被告知人: 王利娇                       身份证号:130423199XXXXXXXX 

任职单位: 天津禄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9-2-204(佰卓(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BZ-67162号)              

一、经调查,被告知人存在以下行为:

经查,你任职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二、行政处罚依据、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30000元整罚款(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五 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30号                      

    联系人:   张棋宣、李萌    电话:      24390107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附件2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处罚申请听证告知书

[]劳监罚听告[2024]1-2

被告知人: 王利娇                       身份证号:1304231991XXXXXXXX 

任职单位: 天津禄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9-2-204(佰卓(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BZ-67162号)               

被告知人任职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对[津东丽]劳监罚告字[2024]第1-2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听证,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填写《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要求。

地址: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30号                      

    联系人:张棋宣、李萌    电话:24390107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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