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企业良性发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天津市出台《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支持措施>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70号)(附件1)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和谐企业,依据《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66号)》(附件2)要求,现将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区级和谐企业
(一)用人单位申报区级和谐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切实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具体包括: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近12个月无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涉及职工不超过10人且不超过用工总数的3%;
2.重视日常劳动关系协调,具体包括: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依规办理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备案相关手续,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并按规定备案,劳务派遣用工符合法律规定且合作的劳务派遣机构依法设立并参加年度核验;
3.重视工会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依法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多种形式的厂务公开,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4.注重劳动争议隐患源头处理,具体包括:积极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工作,至少有1名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等级证书,近24个月未发生过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事件;
5.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具体包括:建立健全职工保障制度,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定期集中组织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和人文关怀活动。
(二)申报区级和谐企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附件3)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3.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以及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4.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复印件以及在本单位的任职证明;
5.公司制企业需提供公司章程和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决议复印件;
6.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细则);
7.申报区级和谐企业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劳动用工管理现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做法和措施等;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相关要求
请有意申报的企业于2024年11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东丽区人社局(先锋东路30号)402办公室。
附件:
1.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支持措施》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70号)
2.《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66号)
3.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联系科室:劳动关系科(区人社局402办公室)
联系电话:84458377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