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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王晓爽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5)第47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至2025年6月13日期间工资4960.96元。二、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6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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