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职工王冰振(身份证号:41140219******611X),于2025年4月24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因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三)款规定,于2025年6月26日中止工伤认定决定时限。2025年7月29日我局收到王冰振提交的江苏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书以及撤诉笔录。经与天津市人东丽区人民法院核实:江苏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王冰振劳动争议一案(2025津0110民初6987号)已口头宣布撤诉,我局决定于2025年7月29日解除中止时限并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因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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