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职工王冰振(身份证号:41140219******611X),于2025年4月24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受理,因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决定工伤认定时限中止,2025年7月29日解除中止时限并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经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作出编号S112011020250420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其符合认定工伤情形。因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认定结论不服,可在送达期满60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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