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新罚〔2023〕16号

发布时间:2023-05-25 10:5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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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徐花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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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2023年4月4日,接到市民举报:市民来电:有人在天津市东丽区新立新市镇丽秀华庭19-2-101从事无照经营服装的行为,希望依法处理。2023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新市镇丽秀华庭19-2-101现场检查,发现此地有两个衣架,悬挂着半袖和裤子等衣物。当事人徐花桃承认在此地从事服装经营。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4月12日,当事人到新立街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本案于2023年5月5日调查终结。

    经核查,当事人自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4月11日在天津市东丽区新立新市镇丽秀华庭19-2-101从事无照经营服装的行为。当事人能提供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经核查,当事人累计售出27条裤子、9件短袖,营业额总计810元。当事人售出的27条裤子、9件短袖,进货价总计73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7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无照经营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原因和过程。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记录、销售记录,证明计算当事人无照经营违法所得的依据。

    2023年5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新罚告〔2023〕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2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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