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天津市东丽区刘小俊粮油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5MN389T
经营者:刘小俊
身份证号:***
经营场所: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万科湖畔广场4号楼11号菜市场A区A9房屋
电话:***
2023年3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货柜上悬挂有“草原红太阳”生产日期20220323的鱼香肉丝调味料两袋、生产日期20220324的麻婆豆腐调味料两袋,保质期:12个月,均超过保质期。2023年3月29日予以立案,2023年4月10日对负责人进行了询问,2023年4月14日调查终结。
2023年2月22日,供货商天津市天星秀美商贸有限公司送货时赠送当事人“草原红太阳”生产日期20220323的鱼香肉丝调味料两袋、生产日期20220324的麻婆豆腐调味料两袋,当事人摆在货柜上销售,至案发时,上述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但未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情形,即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摆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5.供货商出具的证明材料,说明商品来源。
6.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说明家庭困难。
2023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东罚告〔2023〕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草原红太阳”鱼香肉丝调味料、麻婆豆腐调味料各两袋;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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