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9-12 09:47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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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经营的油炸蚕豆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AAD529017AAF60G9717):经抽样检验,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被抽检。023年6月20日,我局接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测的油炸蚕豆(生产日期:2023年4月23日)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油炸蚕豆是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2023年4月29日自亮普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3日的油炸蚕豆,进价6.2元/袋,共计100袋。截至2023年6月22日,以6.99元/袋的价格销售70袋(其中销售给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16袋)。剩余30袋由亮普食品(天津)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4日召回(进行换货处理)。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无该批次库存。本案货值金额489.3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5.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了销售酸价(以脂肪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知悉所销售的食品被抽检认定为不合格后能及时采取召回、换货等措施消除问题隐患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截至目前,未接报因食用该批次食品发生不良后果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由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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