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东丽区鑫诚上品百货超市经营的八爪烧(爆辣味)(油炸膨化食品)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2月11日,我局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测报告(No:TFI-10165-2023)。经抽样检验,天津市东丽区鑫诚上品百货超市被抽检的八爪烧(爆辣味)(油炸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23年9月4日)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八爪烧(爆辣味)是2023年9月8日于天津和善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的,以111元/箱的价格购进一箱,共30袋。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八爪烧(爆辣味)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已将该批次八爪烧(爆辣味)以5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其中11月23日,销售给抽检人员16袋,其余均销售给来店的顾客。本案货值金额15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9元。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张贴了召回通知,未收到退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由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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