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聚荣华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玉米淀粉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1-26 15:19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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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聚荣华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玉米淀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玉米淀粉(抽样报告编号:NO:LBDD0925030,购进日期:202575日,规格:390 克/袋,抽样数量:2袋),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当事人以 265.2元的价格购进97.5kg原料,以每包14元的加工费委托天津中康华盛食品有限公司加工5包(250袋)“荣盛发系列玉米淀粉”(生产日期:20257月5日、规格:390 克/袋),加工费共计70元。当事人委托生产该批次玉米淀粉共计花费 335.2 元。2025年721日,当事人将该批次涉案产品以72元/包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天津市宝坻区刘宝峰粮油副食品经营店,后由天津量信检验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天津市宝坻区刘宝峰粮油副食品经营店销售的该批次“荣盛发系列玉米淀粉”进行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项目不合格。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已无剩余该批次产品。因已流向市场销售完毕,已无法召回。当事人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24.8元。当事人的行为满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

以下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24.8 元;2.罚款 10000

元。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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