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司法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0-02-28 18:2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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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情况

东丽区司法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立东丽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2019年,区司法局通过东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条、政策解读稿件1篇;收到依申请公开4件,已全部按时办结,其中同意公开1件,不同意公开2件,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1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
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0

 0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0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0

 0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4

230.02万元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4

0

0

0

0

0

4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1

 0

0

0

0

0

1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1

 0

0

0

0

0

1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

 0

0

0

0

0

1

(七)总计

 4

 0

0

0

0

0

4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9年,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公开形式及便民性需要进一步提高。

2020年,对于上述问题,区司法局将积极督促改进,充分依托官方微博、微信、客户端等贴近群众的互动措施,多渠道、多层次主动、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不断扩大公开内容和覆盖范围,让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司法行政信息,更好地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以政府信息公开为抓手,进一步畅通群众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渠道,确保各项决策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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