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文件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津价费[1999]352号
关于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环卫局:
为进一步促进环卫行业改革进程,实行政事分开,养管分离,环卫系统逐步放开作业市场,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环境卫生服务业,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卫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逐步实现环境卫生服务作业产业化、多元化、市场化。根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其它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进行环境卫生作业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服务费用由双方商定。现将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实行服务费用双方商定的收费项目
㈠ 垃圾代运费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产生的垃圾及居民装修住宅产生的垃圾,自己无力运除,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运的。
㈡ 单位粪便和化粪井代运代清费
产权单位无力清除自管厕所粪便,清理化粪井,疏通化粪井管道,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掏、疏通的。
㈢ 运输洒漏污染道路代清费
车辆运输洒漏造成道路污染的,除按环卫条例给予处罚外,应由违章责任人清除干净;无力自行清除,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扫干净的。
环卫管理部门和环卫作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前向运输单位收取运输洒漏污染道路代清费或各种名目的保证金。
㈣ 产权单位自管厕所代清扫保洁费
产权单位自愿委托环卫作业部门代其清扫自管厕所,撒药消毒和清除粪便的。
㈤ 门前代扫费
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负责门前的清扫保洁责任,自己无力清扫保洁,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扫的。
㈥ 机动车清洗费自愿到机动车清洗站清洗机动车的。
二、对承揽环卫作业单位的具体要求。
㈠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劳务服务,必须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环卫有偿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包括:服务内容、服务的质量标准、服务时间、收费项目名称、计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
㈡ 对环卫作业单位与被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书中规定的服务内容,环卫作业单位要按时完成,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否则,被服务单位有权拒付服务费。
㈢ 禁止环卫作业单位的以下行为
1、强行承揽环卫作业任务的;
2、超过协议规定的标准收取环卫作业服务费用的;
3、不按签订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时间提供服务的。
㈣ 被服务单位对环卫作业的权利
1、有权自己承担单位内部和责任区的环卫作业任务;
2、有权选择环卫作业的服务单位;
3、有权辞退不履行职责的环卫作业单位;
4、有权监督环卫作业单位的服务作业工作。
三、对收费工作的管理要求
㈠ 环卫作业单位承揽作业任务,收取服务费用,必须持有相关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㈡ 在政事分开体制过渡期间,上述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暂时仍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项目、标准、金额填写清楚,盖章齐全有效。收费票据由所在区县环卫局统一到所在区县财政部门领取。各项收费收入执行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㈢ 各项收费的执行情况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下列收费项目继续执行现行的有关规定
㈠ 渣土排放处置费每吨2元(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1993]27号)。
㈡ 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吨15元,堆山工程代单位填埋特殊垃圾费大块混凝土处理费每吨10元、无害工业垃圾处理费每吨5元(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卫局津价费字[1996])20号)。
㈢ 机动车辆清洗管理费,由机动车清洗单位按营业额的3%上交机动车清洗管理处(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95]27号)。
㈣ 收费公共厕所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卫局(津环卫财联字[92]第11号)执行。
五、《天津市市容环卫部门实行有偿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市市容委、物价局、财政局、环卫局津市容委[1991]第80号、津价费字[1991]第210号、津财综联字[1991]第13号、津环卫财字[1991]第14号)中的有关环卫收费部分同时废止。
六、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卫局按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以上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卫 收费 通知 (共印256份)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
抄发:市物价检查所、市价格信息服务中心
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