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1]010601号
天津市翌洋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0596101493T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跃进路11公里处西侧2排8号
法定代表人:霍长建
你单位 建设项目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0年0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混凝土搅拌生产,2014年下半年开始投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你单位项目类别属于第十九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砼结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类,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应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但你单位项目未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擅自投产。
针对此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天津市东丽区环境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丽环改决字[2018]103001号),11月14日送达,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两个月之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0年08月19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再次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两条生产线均正在生产。经调查,你单位项目仍未办理完环保验收手续,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09月25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0]0925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2020年10月23日,你单位提交了听证申请。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3日提出延期听证要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2020年12月15日,听证会举行。
听证会上,你单位就建设项目现状及整改情况进行了陈述申辩。强调:一、2018年责改确定的整改内容,你单位已经整改完毕。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二、没有主观故意。由于股权变动,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变更,对违法情况不知悉;三是目前你单位经济情况欠佳,无力承担高额罚款。希望我局能够充分考虑你单位整改的情形,鼓励营商环境发展,对你单位免予处罚。
听证会意见:经复核,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2018年10月3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的《天津市东丽区环境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丽环改决字[2018]103001号),11月14日送达,要求你单位限期两个月改正违法行为。但你单位的整改完成时间是在2020年四季度,远超过责改期限,没有做到“及时”。故不符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要求,不能免予处罚。你单位申辩的非主观故意、股权变更等因素,亦不影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09月25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0]092502号)以及2020年 10月23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听证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2021 年01月05日案审小组再次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王琦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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