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1]052402号
北京一建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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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贾泽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1年 03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 年 03 月 17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执法人员对东丽区先锋路南侧万达广场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一辆龙工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机械型号PD30,出厂编号:316030627454)正在施工作业,该叉车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37KW,排放阶段为第Ⅲ阶段。
现场由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叉车进行了尾气检测。经检测,该叉车尾气光吸收系数检测值均值为4.59m-1,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4.1排气烟度限值表中Ⅱ类Pmax≥37档的排气烟度限值0.80m-1,烟度排放浓度不合格。
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5月14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1]0514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05月14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1]051402号)以及2021年05月14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除应急抢险作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予以处罚:(一)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每台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王琦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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