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1]061102号

发布时间:2021-07-27 17:1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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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1]061102

天津开发区聚成煤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1259236X

地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8号写字楼409室

实际经营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魏建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04月16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04月09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装卸物料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经查,你单位主要经营煤炭仓储物流,厂区仓库全封闭,占地面积约100亩。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使用铲车清理、收集院内的露天散落煤炭,装卸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装卸散落煤炭数量约1.4立方米。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0527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1]0527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1年0527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1]052701号)以及2021年0602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类第41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装卸物料采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中“物料数量≤50立方米,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你单位在收罚决日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行政,也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王琦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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