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1]092701号

发布时间:2021-10-09 10:05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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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1]092701

  

天津市西青区天意建筑设备租赁处(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71YX44D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杰盛里55号楼1门102室

经营者边明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1  08  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

2021  0718日,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第三轮监督帮扶组检查发现,中节能(天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厂区物料堆放混乱,裸露砂土未苫盖,道路扬尘漫天飞扬,厂区内未见降尘设施,现场照片显示该单位院内当时正在进行道路施工作业。

经调查,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第三轮监督帮扶组反馈问题属实。0718,在中节能(天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院内进行道路施工作业的是你单位。由你单位负责该单位院内的道路施工工作。当日,你单位在施工作业时,部分砂土裸露堆放,你单位未及时苫盖,未苫盖物料约10立方米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1年0910日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1]091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1   09    10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1]091001号)以及2021年0910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类第41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贮存易产生扬尘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物料数量≤50立方米,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行政,也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王琦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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