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2]042705号

发布时间:2022-05-09 14:3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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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2]042705

  

天津市嘛都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7EXL03X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道宁宇家园9-1-918

法定代表人:祁济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0406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03月30,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接到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转办的群众信访举报件,反映东丽区国山路地铁站宽阅时光在建小区存在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报后,于04月02日夜间22许,到该举报点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群众信访的点位实际为东丽区李明庄工业园远洋明颂花园二期项目工程。该施工项目由你单位承包建设。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项目工地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使用罐车运输水泥。施工现场有振动棒、罐车发动机及运输混凝土物料产生的噪音污染项目施工工地距离北侧茂泽雅园居民住宅小区约100米。针对此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行为,你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作业相关许可手续。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0414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2]0414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041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20414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2]041401号)以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参照《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类违反夜间施工作业制度类中第14项规定的“在非高、中考时间内违法的”中“被举报一次的,罚款0.5万元至1万元”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行政,也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王琦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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