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2]102003号
天津市天之福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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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先美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赤欢路与杨北公路交口处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8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 年8月17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仓储物流。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现场正在使用一辆全柴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机械型号CPCD,出厂编号:010300J5310)进行施工作业,该叉车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36.8KW,排放阶段为第Ⅲ阶段。
现场由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正在使用的该叉车进行了尾气检测。经监测,该叉车尾气光吸收系数检测值均值为6.25m-1,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4.1排气烟度限值表中Ⅱ类19≤Pmax<37档的排气烟度限值1.00m-1,烟度排放浓度不合格。
以上,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 2022年10月9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2]1009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2年 10 月 9 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2]100902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法宣科
地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 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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