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2]102004号
重庆万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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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程福明
住 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显丰大道8-4-7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5日22时,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对位于东丽区万新街迭山路的东丽区万新街、新立街城中村改造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施工项目由你单位承包建设。施工现场距离北侧好新家园居民小区30米。
现场检查时(当晚22:25-23:36),你单位正在该项目工地进行施工作业,工人正在装卸钢筋,装卸重物撞击产生噪声扰民。你单位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现场由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项目工地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环境监测。
经监测,该施工项目的场界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值Leq为60dB(A),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表一)建筑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当晚施工产生的夜间噪声最大声级Lmax值为78dB(A),超过限值55dB(A)的幅度为23dB(A),违反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4.2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A)”的规定。
你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许可手续,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属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 2022年9月30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2]093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2年9月30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2]093001号)以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类违反夜间施工作业制度类中第14项规定的“在非高、中考时间内违法的”中“被举报一次的,罚款0.1万元至1万元”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法宣科
地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 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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