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字[2023]031001号

发布时间:2023-03-31 14:3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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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津丽环改决字[2023]031001号

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54841607C

法定代表人:赵营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河道(天津市先锋建筑材料制品厂内)

    我局于 2023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3512时起, 天津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2023310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财城公寓对面的实际经营地址进行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建筑混凝土加工。现场检查时,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现场提供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023年3月8日和3月9日出具的《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保障混凝土供应的复函》。执法人员调取了你单位生产记录,发现你单位在2023年3月5日12时至3月8日0时期间持续生产。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0】22号)5.3.2Ⅱ级响应措施中强制性减排措施(1)“对工业企业管控,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要求,你单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且应当停产

    以上,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法宣科

    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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