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3]033001号

发布时间:2023-04-21 16: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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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3]033001

天津友天福洗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3409223198

法定代表人王世友

  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

     -1134(天津铭意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576号)

实际经营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二线北侧军粮城发电厂南侧

            务本二村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224日至202333日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24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通过一台单极漩涡泵,将污水从你单位污水蓄水池中通过软管排至厂区西侧外的一条雨水蓄水沟内。经查证,该雨水蓄水沟为原务本二村的雨水蓄水沟,属地表水五类水体。现场,东丽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污水蓄水池内的污水和厂区西侧的临时排水口进行了取样监测。

    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厂区西侧外雨水蓄水沟排水管中的污水PH值为8.5(无量纲),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含量为1.37mg/L,化学需氧量为158mg/L,氨氮为3.61mg/L,总磷为3.16mg/L,总氮为5.22mg/L。

    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分别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中V类水体的化学需氧量的标准限值40mg/L、氨氮的标准限值2.0mg/L。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两项,分别超过了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第二类污染物直接排放二级标准中,总磷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4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3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化学需氧量、总磷均超标1.5倍以上。

    以上,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本市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地方标准;……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还应当符合相应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我局于 2023317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告字[2023]0317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3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拒绝签收,于当日留置送达。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3317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告字[2023]0317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类第11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标1.5倍以上(2)排放服务业废水的,罚款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罚款三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法宣科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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