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3]040705号
天津市港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75143969R
法定代表人:柴寿健
地 址: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老袁村南郑家台码头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3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2023年3月5日12时至2023年3月10日12时, 天津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你单位主要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0〕22 号)Ⅱ级响应措施中强制性减排措施:(1)“对工业企业管控,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你单位2条混凝土生产线在此期间应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2年12月调整)》要求进行停产。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7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号混凝土搅拌生产线正在生产。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未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应急措施,属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我局于 2023年3月21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3]0321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3年3月21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3]032105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类其他类第39项在橙色预警下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罚款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五千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法宣科
地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 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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