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3]060301号

发布时间:2023-06-13 09:05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字号: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3]060301

天津世昌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8327159X5

法定代表人:李春红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杨北公路(东)876号院内A2-103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3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金钟街杨北公路东876号津亚物流园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该院内使用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进行作业。经调查,该叉车机械型号为YN4A055—44CR,编码为320030527052,出厂日期为2020年12月,额定功率为36.8KW,排放阶段为第Ⅲ阶段。现场由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正在使用的该叉车进行了尾气检测。经监测,该叉车尾气光吸收系数检测值均值为1.57m-1,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4.1排气烟度限值表中Ⅱ类19≤Pmax<37档的排气烟度限值1.00m-1,排气烟度超标排放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我局于 2023524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3]0524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52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3524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3]0524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法宣科

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36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纠错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