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字[2023]101203号
天津开发区聚成煤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1259236X
地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8号写字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魏建功
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2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煤炭、焦炭仓储物流。厂区内建有4个库房,其中1、2、4号库房用于密闭贮存煤炭,3号库房用于石料存储与加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4号库房内正在进行煤炭装卸作业,存储煤炭约2000吨。库房顶部少量破损,四周墙壁存在多处破损,未实现密闭贮存。地面有积尘,破损处墙外有煤粉逸散的痕迹。4号库房外有一堆20立方米的散煤露天存放,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你单位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贮存,属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按照法律规定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你单位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法宣科
地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 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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