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3]121501号

发布时间:2023-12-15 10:05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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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3]121501

天津市东丽区吉利电器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X00746291L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华盛道荣祥路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田兰国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生产配电柜,生产工艺为切割、打磨、焊接等。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0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焊接、打磨工序正在生产,有烟尘废气产生。共有三名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焊接烟尘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设施配套的集气罩未对准焊接作业点位,造成焊接烟尘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收集处理。

    以上,有《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3124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3]120403)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12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3124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告字[2023]120403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局案审小组集中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人: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法宣科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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