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3]121504号
天津市凯达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58138943N
地 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金桥工业园11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经营重型水电设备、机械设备、金属结构件制造、加工。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7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漆车间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参考你单位《新建年产能送桩器2000吨、顶盖底环500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的喷漆和晾干过程产生有机废气通过编号为DA004的P6排气筒进行排放。根据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120110758138943N001V),你单位编号为DA004的P6排气筒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季。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对编号为DA004的P6排气筒排放的有机废气进行第2季度自行监测。
以上,有《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新建年产能送桩器2000吨、顶盖底环500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120110758138943N001V)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3年12月5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3]1205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3年12月5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3]1205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局案审小组集中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联 系 人: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法宣科
地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 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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