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3]122602号
天津开发区聚成煤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1259236X
地 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8号写字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魏建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2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煤炭、焦炭仓储物流。厂区内建有4个库房,其中1、2、4号库房用于密闭贮存煤炭,3号库房用于石料存储与加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4号库房内有1台装卸机正在进行卸煤作业,共计卸煤量22立方米,过程中有粉尘产生,库房内未安装喷淋设施。库房顶部少量破损,四周墙壁存在多处破损,地面有积尘,破损处墙外有煤粉逸散的痕迹。你单位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属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有《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3年12月7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3]1207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3年12月7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3]120704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局案审小组集中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类第48项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50平方米<物料占地面积≤100平方米,装卸物料未采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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