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11602号
天津市博浩钢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00855459J
地 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东堼村镇东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毕连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2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煤炭仓储。建有厂房二座,用于密闭贮存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一号厂房内有2台装卸机正在进行卸煤作业,卸煤量共计约44立方米,过程中有粉尘产生,厂房内的喷淋设施未开启。厂房顶部少量破损,四周墙壁存在多处破损。破损处墙外有煤粉逸散的痕迹。你单位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属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你单位卸煤占地面积约为72平方米。
以上,有《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3年12月7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3]1207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2月18日,你单位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为:1、你单位解释存储的物料因含水量不能过高,喷淋只能定时开启,执法检查前刚开启过喷淋;2、你单位经营困难。希望降低处罚金额。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3年12月7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3]12070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经局案审小组集中审议,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类第48项,50平方米<物料占地面积≤100平方米,装卸物料未采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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