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字[2024]011901号

发布时间:2024-01-19 11:15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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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津丽环改决字[2024]011901

天津东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C93F5T30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津塘公路637号院内7-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尹建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经营建筑废弃物的再生综合利用,为临时渣土存放点。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9日8时至2023年11月22日20时,天津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Ⅱ级响应措施中强制性减排措施要求,你单位作为临时渣土存放点,应全面停止生产、运行。2023年11月22日10时50分,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渣土、石材、砂土的转运装卸作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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