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字[2024]011803号
孙*杰:
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7****2730
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南孙庄村新区8排53号
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你本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本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1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东丽区东安驾校二号路1号天津邦特运输有限公司附近一院内的砂石料贮存点进行检查。该砂石料贮存点为你本人所有,露天贮存砂石料,无营业执照。经查发现,现场露天贮存7个砂石料堆,共60立方米,未设置严密围挡或防风抑尘网,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本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严密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三)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本人立即改正,密闭贮存或者设置围挡(或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我局将对你本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将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本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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