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10401号

发布时间:2024-01-05 17:25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字号: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10401

天津市通世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00855571H

地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五纬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菁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关于天津市通世工贸有限公司新增年产能230万个工艺美术相框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津丽审批环【2020】35号),你单位包覆、拼框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管道汇集到“UV光氧+活性炭吸附”净化设备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UV光氧灯管共有42根。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9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铝制相框拼框工序中的辊涂机正在运行,配套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净化设备的UV光氧灯箱的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全部UV光氧灯管指示灯未亮,净化设备的风机正在运行。现场负责人立即启动UV光氧灯箱的电源开关后,发现42根UV光氧灯管中有17根未亮,已损坏。

经调查,你单位11月19日为临时加班生产,工作人员未履行日常巡检义务,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因设备电路故障造成的UV光氧灯箱跳闸断电,仅活性炭箱运行,影响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效果,你单位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以上,有《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关于天津市通世工贸有限公司新增年产能230万个工艺美术相框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津丽审批环【2020】35号)、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污染防治设施因异常情况影响处理效果或者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停运排放相应污染物的生产设施,采取应急措施,并在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核实处理。”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312月25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3]1225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1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31225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3]1225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局案审小组集中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染防治设施因异常情况影响处理效果或者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未停运排放相应污染物的生产设施、未采取应急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41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纠错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

jiucuo.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