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13101号
崔*:
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3****0953
住址: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卧河村1区11号
你本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对你本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本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3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金桥街道津塘公路南侧军粮城发电厂运煤专用铁路东侧、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小院内的煤渣存储点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煤渣存储点为你本人所有,露天贮存煤渣,无营业执照。露天贮存的煤渣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本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我局于 2024年1月18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4]011801号)告知你本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本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于 2024年1月22日向你本人送达上述文件,你本人于当日签收。
你本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4年1月18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4]0118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类第48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50平方米<物料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我局决定对你本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本人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本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本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本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本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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