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13103号

发布时间:2024-02-01 14:1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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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13103

天津东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C93F5T30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津塘公路637号院内7-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尹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经营建筑废弃物的再生综合利用,为临时渣土存放点。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9日8时至2023年11月22日20时,天津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Ⅱ级响应措施中强制性减排措施要求,你单位作为临时渣土存放点,应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2023年11月22日10时50分,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渣土、石材、砂土的转运装卸作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4119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4]0119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122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4119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4]0119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局案审小组集中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类第46项“拒不执行市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橙色预警,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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