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13102号
孙*杰:
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7****2730
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南孙庄村新区8排53号
你本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你本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本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1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东丽区东安驾校二号路1号天津邦特运输有限公司附近一院内的砂石料贮存点进行检查。该砂石料贮存点为你本人所有,露天贮存砂石料,无营业执照。经查发现,现场露天贮存7个砂石料堆,共60立方米,未设置严密围挡或防风抑尘网,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本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严密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我局于 2024年1月18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4]011803号)告知你本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本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于 2024年1月22日向你本人送达上述文件,你本人于当日签收。
你本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4年1月18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4]011803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三)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本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本人处罚款人民币二万一千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本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本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本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本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1日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