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61701号
天津市东丽区鑫艺建材经营部(王乃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827W6151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徐庄村振东路1号
经营者:王乃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8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徐庄村振东路1号的经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区四周建有围挡,现场露天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砂土物料,部分未进行苫盖,未苫盖的砂土物料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4年4月28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对贮存在露天料场内的部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苫盖;
2、2024年5月24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2024年4月2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现场砂土料堆露天贮存,未苫盖,现场可见明显扬尘;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证照信息;
5、你单位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负责人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4年5月31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4]0531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于 2024年6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4年5月31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4]0531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类第48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50平方米<物料占地面积≤100平方米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我局决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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