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5]040301号

发布时间:2025-04-25 15:1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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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5]040301

天津东丽祥立口腔门诊部(王祥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5WB6N2B

地址:东丽区利津路48号

经营者:王祥立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5年2月20日、2月24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归类于医疗机构中的“口腔门诊部”,《放射诊疗许可证》显示可进行“X射线影像诊断”。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现场有1台eXam3-1型牙科全景X射线机和1台RCT700-SC型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均处于待机状态,分别安装在独立的、门口张贴安全警示标识的操作间内。另有1台X-mind型牙片机处于停用状态,闲置在仓库内。根据《射线装置分类》,上述三台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截至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使用射线装置进行营业活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属于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自2023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4日期间,使用上述射线装置,收费共计227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上述款项为你单位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获取的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有:1、20252月20日及2月24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2、20252月24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被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52月20日及2月2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射线装置安装及使用状态,以及射线装置使用价目表和收费明细;

4、《射线装置分类》部分页,证明你单位的3台设备属于III类射线装置;

5、你单位提供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可进行X射线影像诊断;

6、你单位提供的eXam3-1型牙科全景X射线机及RCT700-SC型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的收费记录,证明你单位射线装置的使用及收费情况;

7、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5年3月25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5]0325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于 2025年3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5325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告字[2025]0325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类第45项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定从事射线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且罚款违法所得的1倍”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我局决定:

对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二万二千七百八十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二千七百八十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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