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2025]091901号

发布时间:2025-10-10 14:1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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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津丽环改[2025]091901

*群:

公民身份号码:370829********5312

住址:山东省嘉祥县梁宝寺镇新河村39号

2025年8月19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东丽区龙山道北侧一个物料堆存货场内发现一处废机油贮存加工点。

经查,该废机油贮存加工点负责人为你本人。该点位院内发现一套废机油处置设施,现场未使用;废机油共计14.73吨,其中加工处置过的废机油2.4吨,未加工处置的废机油12.33吨。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名录》(2025版),废机油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49-08”,属危险废物。经调查,你本人自2025年7月至今,经营废机油贮存加工点未办理营业执照,无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属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5年8月19日、21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个人经营的废机油贮存加工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本人存在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违法行为;

2、2025年8月20日、21日、9月1日、9月4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本人、刘振秋(废机油贮存加工点房东)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本人的违法事实;

3、2025年8月19日、20日、21日、9月1日、4日拍摄的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向你本人出示了执法证件,你个人经营的废机油贮存加工点院内贮存有大量废机油,且有一套废机油处置设施;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证明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

5、你本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废机油贮存加工点为你个人所有,以及你个人信息;

6、案件交办通知书,证明本案案件来源为部门移送。

你本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本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如你本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本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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