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2026]012101号

发布时间:2026-02-10 10:09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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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华纳景湖花园(景湖科技园5号楼)2-202-03室

法定代表人:孙莹

我局于2025年12月23日对单位进行了调查,单位主要负责东丽湖南部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运行,该污水处理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经调查,发现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督察线索,2025年12月13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东丽湖南部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在运行。进水口两个电磁流量计故障,导致采集数据不准确。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方式。参考该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废水进水口流量采用自动监测,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时采用手工监测,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6小时。经调查,你单位已于2025年9月23日发现进水口两个电磁流量计故障。截至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在发现进水口流量计故障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开展手工监测,属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5年12月13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负责污水处理运行的东丽湖南部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

2、2025年1223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被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5年12月1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东丽区南部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显示进水流量数值异常,你单位于2025年9月23日发现该问题并报告

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线索,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5、你单位提供的《东丽湖南部污水处理厂2025-2027年度服务外包运营项目托管运营合同》部分页,证明你单位为东丽湖南部污水处理厂实际运维单位;

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证明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

7、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页,证明东丽湖南部污水处理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以及自行监测相关要求

8、你单位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废水)》登记备案表,证明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已完成验收和登记备案;

9、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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