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2026]011301号

发布时间:2026-02-10 10:12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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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京安通达汽车维修厂(个体工商户)(鲁金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R4G374

:天津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东环鑫泰汽配城B9-1-11、12

经营者:鲁金平

我局于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维修保养服务,主要项目包含:钣金、喷漆、保养,现场建设有一间喷漆房,喷漆房配备了一套废气处理设施,工艺为“过滤棉+活性炭”。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4日,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提供的线索,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经营,喷漆房内有一台黑色起亚牌轿车。经调查,你单位对该黑色轿车于11月24日上午进行了喷漆作业,检查时正处于晾干工序。喷漆房内明显可闻到刺鼻气味,喷漆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风机未启动。经进一步检查发现,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过滤箱内未安装活性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5年11月24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

2、2025年11月26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1月2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你单位喷漆房内车辆正处于晾干工序,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且未安装活性炭;

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2014)部分页,证明你单位喷漆使用的“2-庚酮”属于挥发性有机物;

5、《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部分页,证明使用VOCs质量占比大于10%的含VOCs产品,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数据(第五批),证明本案来源;

7、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证照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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