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2026]012801号

发布时间:2026-02-10 10:12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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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蓬源畜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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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北于堡村村北奶牛养殖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经营奶牛养殖,现奶牛存栏量为998头,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完成了排污许可登记手续。建设有一套粪污干湿分离设备,将奶牛尿液与粪便分离,尿液进入回冲系统循环用于冲洗粪沟,无外排。分离后的粪便经过干燥、发酵后部分用于回填卧床,部分外售。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送的线索,2025年10月21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经营。厂区南侧围墙内一条防疫沟,内有因雨水冲刷厂区形成的牛粪、牛饲料和雨水的混合液体,经由一根直径约20厘米的黑色橡胶水管向厂区外南侧水渠内排放。根据《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及《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对外排放的牛粪、牛饲料和雨水的混合物属液体粪污,排放前应经无害化处理。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1日通过该管道将防疫沟内的液体粪污排至厂区外水渠,供其南侧农户于金起浇地使用,总排放污水量约26m3

经监测,编号为津丽环监(2025)LJFS第014号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通过黑色橡胶水管向厂区南侧水渠排放的液体粪污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600mg/L,氨氮浓度为213mg/L,总磷浓度为26.8mg/L,粪大肠菌群浓度大于2.4×108MPN/L,分别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允许的化学需氧量为400mg/L,氨氮为80mg/L,总磷为8mg/L,粪大肠菌群为10000MPN/L的最高浓度限值的8倍、1.66倍、2.35倍、23999倍。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5年10月21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至厂区外水渠内;

2、2025年10月28日、11月7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附近农户于金起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5年10月2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出示了执法证件,你单位正在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4、2025年10月2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已将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管道及水泵进行了拆除;

5、《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证明你单位属于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

6、《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证明你单位防疫沟内向外环境排放的为液体粪污;

7、监测报告(津丽环监(2025)LJFS第014号),证明你单位通过黑色橡胶水管向厂区南侧水渠排放的液体粪污各项浓度指标;

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证明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9、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6年1月20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2026]012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6年120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6120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2026]0120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局案审小组集中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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