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蓬源畜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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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北于堡村村北奶牛养殖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震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经营奶牛养殖,现奶牛存栏量为998头,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完成了排污许可登记手续。建设有一套粪污干湿分离设备,将奶牛尿液与粪便分离,尿液进入回冲系统循环用于冲洗粪沟,无外排。分离后的粪便经过干燥、发酵后部分用于回填卧床,部分外售。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送的线索,2025年10月21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经营。厂区南侧围墙内一条防疫沟,内有因雨水冲刷厂区形成的牛粪、牛饲料和雨水的混合液体,经由一根直径约20厘米的黑色橡胶水管向厂区外南侧水渠内排放。根据《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及《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对外排放的牛粪、牛饲料和雨水的混合物属液体粪污,排放前应经无害化处理。
经监测,编号为津丽环监(2025)LJFS第014号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通过黑色橡胶水管向厂区南侧水渠排放的液体粪污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600mg/L,氨氮浓度为213mg/L,总磷浓度为26.8mg/L,粪大肠菌群浓度大于2.4×108MPN/L,分别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允许的化学需氧量为400mg/L,氨氮为80mg/L,总磷为8mg/L,粪大肠菌群为10000MPN/L的最高浓度限值的8倍、1.66倍、2.35倍、23999倍。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5年10月21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至厂区外水渠内;
2、2025年10月28日、11月7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5年10月2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出示了执法证件,你单位正在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4、2025年10月2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已将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管道及水泵进行了拆除;
5、《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证明你单位属于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
6、《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证明你单位防疫沟内向外环境排放的为液体粪污;
7、监测报告(津丽环监(2025)LJFS第014号),证明你单位通过黑色橡胶水管向厂区南侧水渠排放的液体粪污各项浓度指标;
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证明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9、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向环境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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