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2026]012901号

发布时间:2026-02-10 10:15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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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拥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臣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信访举报线索,2025年12月2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铝矾土破碎和筛分生产,属于建材行业。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东侧库房内正在进行铝矾土矿石的破碎、筛分作业,作业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未配备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此外,该生产工艺所在库房未密闭,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直接逸散至外环境,属于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5年12月2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2025年12月3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2月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4、信访文件阅办单,证明本案来源为信访举报;

5、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证照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6年1月12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2026]0112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6年120向你单位电子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6112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2026]0112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局案审小组集中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类第47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的: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或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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