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2026]011201号

发布时间:2026-02-10 10:15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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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拥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臣

根据信访举报线索,2025年12月2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铝矾土破碎和筛分生产,属于建材行业。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东侧库房内正在进行铝矾土矿石的破碎、筛分作业,作业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未配备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此外,该生产工艺所在库房未密闭,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直接逸散至外环境,属于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5年12月2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2025年12月3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2月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4、信访文件阅办单,证明本案来源为信访举报;

5、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证照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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