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2025]110701号

发布时间:2026-02-10 10:17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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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东丽区赤欢路9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元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参考你单位《天津市东丽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P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你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HW18焚烧处置残渣,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采用螯合剂工艺进行稳定化处理,贮存场所为飞灰螯合暂存间。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供问题线索,2025年10月16日和10月21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经过螯合后的飞灰承装在吨袋内,分别贮存于飞灰螯合暂存间、烟气净化车间、焚烧炉除渣机车间、制砖车间、餐厨车间以及沼气发电北侧室外硬化的水泥路面六个暂存区域。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4.1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设置贮存场所,并根据需要选择贮存设施类型。”的要求,属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5年10月16日及10月21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违法行为;

2、2025年11月5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被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5年10月16日及2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经过螯合后的飞灰承装在吨袋内,分别贮存于飞灰螯合暂存间、烟气净化车间、焚烧炉除渣机车间、制砖车间、餐厨车间以及沼气发电北侧室外硬化的水泥路面六个暂存区域。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证明你单位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HW18焚烧处置残渣;

5、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P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页,证明你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采用螯合剂工艺进行稳定化处理,贮存场所为飞灰螯合暂存间;

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部分页,证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定的危险废物贮存要求;

7、督察调研点位整改情况汇总单,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8、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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