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2026]010801号

发布时间:2026-02-11 13:51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字号:
    

天津东铁储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49532W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八号桥

法定代表人:刘志和

2025年10月22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煤炭仓储。厂区内建有东、西两座库房,用于密闭贮存煤炭。其中,东库顶部存在大面积破损,无法密闭,存储煤炭约6000吨;西库完好,存储煤炭约4000吨。现场检查时,东库内有6堆煤炭未苫盖,占地面积约为600平方米。你单位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属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5年10月22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未对贮存在破损库房内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苫盖;

2、2025年11月4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被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5年10月2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东库内有6堆煤炭未苫盖;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61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纠错

版权所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中文域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政务 东丽区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