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2025]122601号

发布时间:2026-02-11 13:52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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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同

2025年10月2日,根据东丽区新立街道工作人员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对东丽区旌智道东侧的“东丽区新立街二期二批村民还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项目部进行检查。该项目部北侧围墙外建有一处化粪池。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化粪池外壁有一处漏点,化粪池内污水经漏点流入附近沟渠后自西向东流至东北侧坑塘。

经调查,你单位作为乙方与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包协议,承建了上述项目部的建设内容,并负责化粪池后期维保。该项目部仅用于办公及居住,无生产和建筑工艺,上述化粪池用于处理该项目部的生活污水,属于污染防治设施。在化粪池因破漏影响处理效果的情况下,你单位未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导致自2025年9月26日至2025年10月2日期间,污水持续外漏,属于污染防治设施因故障影响处理效果未采取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5年10月2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建设的项目部化粪池漏点处正在外漏污水;

2、2025年10月10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被委托人及新立街道工作人员康学军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5年10月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建设的项目部化粪池漏点处正在外漏污水;

4、《新立街道办事处介绍信》,证明被询问人康学军的身份;

5、你单位提供的《东丽区新立街二期二批村民还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临时设施土建工程分包协议》部分页,证明你单位与涉案建设项目的关系;

6、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污染防治设施因异常情况影响处理效果或者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停运排放相应污染物的生产设施,采取应急措施,并在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核实处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染防治设施因异常情况影响处理效果或者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未停运排放相应污染物的生产设施、未采取应急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遇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或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的,应停运排放相应污染物的生产设施,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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