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聚成煤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1259236X
地 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8号写字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魏建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5年10月22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煤炭、焦炭仓储物流。厂区内建有4个库房,用于密闭贮存煤炭。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经营,现场4个库房内共存储煤炭约4000吨,其中3号库西侧中间未封顶的位置有部分煤炭堆露天存放,未进行密闭,煤炭堆占地面积约为226平方米。周边有可见性扬尘,地面有大量积尘。你单位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贮存,属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5年10月22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对露天存放的部分煤炭堆进行密闭贮存;
2、2025年10月30日、11月1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被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0月2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现场有露天存放的煤炭料堆;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证照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6年1月7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2026]0107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6年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6年1月7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2026]0107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局案审小组集中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类第48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100平方米<物料占地面积≤500平方米的,对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九千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9日
版权所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中文域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政务 东丽区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
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