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聚成煤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1259236X
地 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8号写字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魏建功
2025年10月22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煤炭、焦炭仓储物流。厂区内建有4个库房,用于密闭贮存煤炭。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经营,现场4个库房内共存储煤炭约4000吨,其中3号库西侧中间未封顶的位置有部分煤炭堆露天存放,未进行密闭,煤炭堆占地面积约为226平方米。周边有可见性扬尘,地面有大量积尘。你单位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贮存,属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5年10月22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对露天存放的部分煤炭堆进行密闭贮存;
2、2025年10月30日、11月1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被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0月2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现场有露天存放的煤炭堆;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证照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煤炭物料进行密闭贮存。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7日
版权所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中文域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政务 东丽区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
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