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2026]012001号

发布时间:2026-02-11 13:56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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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凤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5年11月6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煤炭仓储、运输。厂院内建有3座仓库:西侧南北各1座,东侧建有1座。其中,东侧仓库库顶大面积破损,无法密闭,存有煤炭约4800吨;西侧仓库状态完好,存有煤炭约300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东侧仓库刚刚完成卸煤作业,运输车辆通行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卸煤料堆占地面积约146.704平方米。该仓库内未安装喷淋设施,无雾炮等降尘措施,属于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5年11月6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

2、2025年11月18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被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1月6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卸煤堆周边有扬尘,未安装喷淋设施,无雾炮等降尘措施;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证照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6年1月9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2026]0109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6年1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619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2026]0109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局案审小组集中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类第48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100平方米<物料占地面积≤500平方米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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