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2026]010901号

发布时间:2026-02-11 13:56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字号:
    

天津瑞福鑫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8473555XD

: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中街商业广场2-2-301

法定代表人:张凤云

2025年11月6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煤炭仓储、运输。厂院内建有3座仓库:西侧南北各1座,东侧建有1座。其中,东侧仓库库顶大面积破损,无法密闭,存有煤炭约4800吨;西侧仓库状态完好,存有煤炭约300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东侧仓库刚刚完成卸煤作业,运输车辆通行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卸煤料堆占地面积约146.704平方米。该仓库内未安装喷淋设施,无雾炮等降尘措施,属于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5年11月6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

2、2025年11月18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被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1月6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卸煤堆周边有扬尘,未安装喷淋设施,无雾炮等降尘措施;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证照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61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纠错

版权所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中文域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政务 东丽区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